欢迎访问悦柚烟油网——电子烟烟弹烟油购买分享

悦柚烟油网

您现在的位置是:首页 > 专题栏目 > 小烟专题 >

小烟专题


        

上海iqos电子烟判决案例(iqos烟弹供货人判刑) "刻苦耐劳"

发布时间:2023-05-07 12:28小烟专题 评论
上海iqos电子烟判决案例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,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名成立。王某到案后...

上海iqos电子烟判决案例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,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名成立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度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。该案系全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。

上海iqos电子烟判决案例

近日,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俞某等10人经营电子烟案提起公诉,涉案金额累计达670余万元。据了解,这是杭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经营IQOS电子烟案。

经查,2017年3月以来,被告人俞某、林某、吴某等10人为非法获利,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他人处购入各品种加热不燃烧类新型烟草制品(又称“IQOS电子烟”),通过淘宝、闲鱼、

经鉴定,涉案的烟弹均为真品卷烟(由烟叶制成的烟丝),但无“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”字样。涉案烟弹属于烟草制品,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,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。

据临安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介绍,IQOS电子烟在我国没有官方制造,其实是卷烟制品,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就是非法经营行为,烟弹还涉及走私犯罪,其流通不合法。烟弹不是国内正规烟草生产商生产,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。

承办检察官胡晶晶告诉

被告人俞某等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,也都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,不具备在中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。根据法律规定,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5万元,即属于“情节严重”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俞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数百万元,已涉嫌非法经营罪。(