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、刘某、明某通过闪送、邮寄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(俗称“上头电子烟”)案,以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周某等人有期徒刑。
·案情简介·
2021年9月至11月,周某、刘某、明某三人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,为牟取非法利益,通过微信联系下家,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“上头电子烟”。
这种电子烟虽然外观和普通电子烟无差别,却含有合成大麻素,是一种新型毒品。
周某通过闪送、邮寄、当面交付等方式,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13.06克。公安机关依法在周某住处扣押一支合成大麻素疑似物6.46克,经鉴定,检测出含有合成大麻素(5F-MDMB-PICA)成分。
刘某3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9.6克,其中一次为利用闪送方式运输交付。
明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,后在周某处购买,并2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6.4克。
·法院裁判·
周某、明某、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,向他人贩卖、运输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,分别为19.52克、9.6克、6.4克。周某、刘某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,应予惩处。
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:
周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八千元;
刘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;
明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·法条链接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·以案说法·
电子烟的普及增加了毒品侵入人们生活的方式,本案中的“上头电子烟”就是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,吸食后会产生兴奋、致幻等效果。2021年初,公安部、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18中物质列入《非药用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,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,吸食此类电子烟油,属于吸食毒品行为,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!
针对周某等人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,旌阳区法院延伸司法职能,积极与邮政管理部门沟通,围绕货物收寄验视、智能快递柜备案、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,提出司法建议,助力提升禁毒整体效能。
为有力震慑毒品犯罪,营造“6·26”国际禁毒日氛围,旌阳区法院启动“全民禁毒集中宣传月”活动,本月将对涉毒案件集中审理、宣判,对典型案例集中发布、宣传,提高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,为建设平安旌阳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。
原标题:《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 构成贩卖毒品罪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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